当事人黄某某从商户林某某处以33元/斤的价格购进猪前腱子肉6000斤,参加调味品进行卤制后制成猪肉卤制品约3600斤,以牛肉卤制品的名义对外出售。到被查获,当事人向黄金狮出售上述假充牛肉卤制品220斤,出售价58元/斤;向一般顾客出售上述假充牛肉卤制品约3380斤,出售价65元/斤。上述涉案假充牛肉卤制品货值金额合计232460元,扣除猪肉本钱198000元及增加的调味料本钱6000元,违法来得到的28460元
当事人将猪肉卤制加工后假充牛肉卤制品进行出售的行为,归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则的出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。
莆田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则,决议责令当事人中止出产以假充真产品的违法行为,并作如下行政处罚: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28460元,并处罚款人民币406805元;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435265元,上缴国库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二条出产者出产产品,不得掺杂、掺假,不得以假充真、以次充好,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,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,责令中止出产、出售,没收违法出产、出售的产品,并处违法出产、出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来得到的的,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;情节严重的,撤消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。